我2006年入职公司,直到2008年才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现在公司要辞退我,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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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a985fc239
2011-02-14 · TA获得超过17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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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以前的部分按照老的合同法执行,因为时间太久,估计不好追回。
  2008年以后的部分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执行,2年补偿2个月的本人工资,超过2年不满2年6个月支付2.5个月本人工资,超过2年6个月不满3年支付3个月本人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倍,<=12个月)(先前的规定)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匿名用户
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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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补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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