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案例分析!!!!!
假如出现这种情况甲把钢琴质押给乙,随后乙把钢琴质押给丙如果甲把乙的钱还清了可是乙还没给丙钱就人间蒸发了现在丙要拍卖钢琴甲该咋办?我个人认为:此时甲是所有权人丙是质权人法律...
假如出现这种情况 甲把钢琴质押给乙,随后乙把钢琴质押给丙 如果甲把乙的钱还清了 可是乙还没给丙钱 就人间蒸发了 现在丙要拍卖钢琴 甲该咋办?
我个人认为:
此时甲是所有权人 丙是质权人 法律都该保护 理论上 由于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故而法律上应该先保护质权人利益,如果钢琴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还丙的债权后,还有余额 该余额属于所有人甲~此处由于我国民法认可了 质权人“转质”的情况,乙之行为非无权处分行为,自然在这一情况下,无善意取得之一说~ 展开
我个人认为:
此时甲是所有权人 丙是质权人 法律都该保护 理论上 由于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故而法律上应该先保护质权人利益,如果钢琴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还丙的债权后,还有余额 该余额属于所有人甲~此处由于我国民法认可了 质权人“转质”的情况,乙之行为非无权处分行为,自然在这一情况下,无善意取得之一说~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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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实在不好意思,情人节的,白天去忙去了,晚上刚想给你解答问题,宽带出问题了,刚弄好,本子出问题了,刚换了个电脑。大小姐那边不乐意了。抱歉抱歉,解答如下:楼上的这位兄弟,难道你没有听过“转质”之说吗?建议兄台再去苦读两年法律再来为大家解答问题。 对,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了。这个时候丙可以拍卖钢琴用所得价金偿还。余额转还给甲。你的理解没有错误,但是你太执著于“善意取得”了。善意取得的重点在“取得”二字。我讲清楚:善意取得的适用即是无需登记动产发生了交付转移,需登记动产或不动产发生了登记改换的情况下,根据第三方是否善意为判断标准,对转移物进行确权。【它强调标的物已经发生了转移】。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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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决定完全合法,杨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规定。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杨某的非法所得公司有权没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杨某的非法所得公司有权没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参考资料: 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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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所有权人,乙质权人,在质押期内,是不能再将质押物质押给丙,所以乙质押给丙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甲可以要求丙返还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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