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允许私人拥有大量黄金实体吗?
允吵枝郑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也就是说,只要个人拥有的金银实体是从合法渠道取得的,国家均给予保护,并无数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拥有大量黄金实体。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搭岩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升颂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也就是说,只要个人拥有的金银实体是从合法渠道取得的,国家均给予保护,并无数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拥有大量黄金实体。
目前我国对金银的管理主要是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是金银出入境管理机关。我国对金银进出国境采取宽进严出的管理原则,包括金银的入境管理和出境管理两部分内容。
1、金银的入境管理
(1)国家进口金银,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
(2)任何人携带金银进入仔猛亏我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的我国海关申报登记。
2、金银的出境管理
(1)携带金银出境时,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放行。
(2)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 ,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 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知亮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 原物带回。
(3)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 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 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
(4)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 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念神、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 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 不许携带出境。
(5)我国外经贸部门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携带由人民银行供应的金银所加工的金银制品出境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开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讲:没有禁止的,即是可为的!
2011-02-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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