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资要人民银行批准。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申请集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集资方案,对企业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状况以及其它与集资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准集资。
但经过考察,亏损企业集资用于有助于该企业发展或扭亏的项目,并有偿付来源和能力,审查确认后可予以批准。
企业内部集资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企业开户行应当在接到企业提交的《集资申请书》后,收入企业集资款。集资期满的企业在支付还本付息现金时。
开户行凭集资企业提供的《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支付现金并留存作为人民银行掌握专业行现金支出的依据。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款项,开户行应拒绝其存入、支取集资现金。
扩展资料
企业集资申请条件:
一、申请集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3、在银行开设帐户。
二、在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集资申请书和集资方案;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期会计报表;
4、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内部集资
一般来说,公众存款业务应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其他个人和企业不可为之,否则容易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如今回头想看看国家关于集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实在不易?!——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目前国内集资方面的管理,仍在执行20年前的文件???两个时代都过去了,管理却还滞后如初,社会怎么可能进步!!!)
为了发展,许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向社会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而这一点极容易陷入误区触犯刑律。依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属非法集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法集资罪的惩处条款。(此办法也是十年前之规定,然国内刑法原则系罪行法定,或民不告官不究之窘境)
一方面是融资渠道困难重重,一方面是向社会融资的罪与罚,这难道仅仅应该成为民营企业家自身的悲哀吗?除此之外,是否应该考虑帮助民营企业家解决他们最为头痛的融资难题,以发挥民营企业自身的优势,推动我国经济更持续和稳定的发展?
为了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政府历来坚持打击非法集资
然而,是否“非法”不好界定
监管部门人员表示,对于集资,难以判断是属于正常集资、还是非法集资,利率是多少,也没法获悉,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要打击非法集资,一定要有人举报。现在对集资没有更好的办法,希望专家能够想些办法。如果是定性为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人肯定会拘留。
“集资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目前法律的界定,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不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超过4倍部分不予保护。民间集资签订的合约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相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但民间借贷大多不够规范,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法获得法律保障。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进行集资活动。
专业人士分析,以往的非法集资大案发生一般有三个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和项目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等,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有的还提供虚假担保,骗得了一些群众的信任;二是被骗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法分子私自以高比例的利息面向群众吸收投资,有的群众在夸大宣传和高比例利息回报诱惑下,并不去求证其是否合法;三是银行利率过低,又没有其他好的投资项目,一些民间资本拥有者在别人的宣传和诱惑下,便参与进来。
目前国家法律明确的四种非法集资罪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明示如下,已共警戒: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2019-12-25 · 专业解决各种刑事纠纷问题
一般来说,公众存款业务应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其他个人和企业不可为之,否则容易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如今回头想看看国家关于集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实在不易?!——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企业集资要人民银行批准。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申请集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集资方案,对企业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状况以及其它与集资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准集资。
但经过考察,亏损企业集资用于有助于该企业发展或扭亏的项目,并有偿付来源和能力,审查确认后可予以批准。
企业内部集资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企业开户行应当在接到企业提交的《集资申请书》后,收入企业集资款。集资期满的企业在支付还本付息现金时。
开户行凭集资企业提供的《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支付现金并留存作为人民银行掌握专业行现金支出的依据。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款项,开户行应拒绝其存入、支取集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