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查阅公司帐目的原始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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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财会账册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于两个层次: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然而股东在诉请行使知情权时并不局限于此,许多股东进一步提出了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尽管目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但会计原始凭证系记账的主要依据,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时,会计原始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准。赋予股东原始凭证查阅权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其查阅权利的范围应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首先是善意的,其所要查阅的资料和他的意图有直接联系。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发生时可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正当目的:
(1)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2)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履行职务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3)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址以与其他股东工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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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某某咨询:公司一股东王某某和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对公司的帐目表示怀疑,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为其出示公司帐目的原始凭证,并称查阅公司帐目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之一,该股东的多次请求均遭到公司拒绝。孙某某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律师解答: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查阅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同时新《公司法》对查阅权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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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包括查帐权,也没有知情权得不到行使时的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即查帐)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不享有查帐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内容却存在差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即查帐)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不享有查帐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内容却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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