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参与审判吗
推荐于2017-09-0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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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要参加的庭审当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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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可以调取或申请调取新证据,可以对所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可以与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进行辩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代为申请抗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可以调取或申请调取新证据,可以对所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可以与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进行辩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代为申请抗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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