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1、诉前调解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因为还未进行诉讼程序,但产生了相关的其他费用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来承担的。
2、诉前调解是需要写起诉状的,因为进行诉前调解的调解组得从起诉状中得知诉讼的争议点所在才能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二、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结果:
1、调解成功,则由调解组制定调解协议,不再进入诉讼程序。
2、调解失败,则进行立案审查程序,然后再进行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一、什么是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组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
请注意:诉讼费用是在受理案件后才缴纳的。
二、是否需要写诉状?
如果你不写诉状,法官如何知道你的诉讼请求?再退一步,立案庭又如何知道你要来打官司?诉前调解是经审查后,可以调解的,没有起诉状,怎么审查?因此,起诉状是必须要有的。当然,简易案件,诉讼法也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不过,现在一般都要求有正式的起诉状。
三、诉前调解的性质,应当是人民调解。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是不收诉讼费用的。因为案子实际上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呢!当然,必要的材料费、工本费等还是应该交的,这个费用很少,且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诉前调解的效力
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
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二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以下途径:
1、公证: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
2、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特别注意:应当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事实上,诉前调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违反了立、审分离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固定和把握。 而且实践中,弊端丛生,虚假诉讼泛滥!
诉前调解需要向法院交费用及写诉状分析:
一是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不需要写起诉书和向法院交费用的。
二是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是需要写起诉书,并由原告预先支付诉讼费用,法院受理之后,才进行的。
拓展资料
一、诉前调解
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组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
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二、诉前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
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2、诉前调解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
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
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
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3、诉前调解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
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
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诉前调解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
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5、诉前调解快捷性。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6、诉前调解节约性。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