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企业2012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
某企业2012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3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当年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
某企业2012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3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当年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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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3000+300+100=3400万元
(转让商标所有权、捐赠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限额=3400*5%。=17万元
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7万元
(转让商标所有权、捐赠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限额=3400*5%。=17万元
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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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的考点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的关键是关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规定。其实,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里,已经给出了答案。在年报的表一里,就是关于收入的明细及汇总表。其中,一是销售(营业) 收入的明细及汇总,二是营业外收入的明细及汇总。在本题中,捐赠收入是属于营业外收入的,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本题中计提招待费的收入基数=3000+300+100+300=3700,3700乘以千分之五,等于18.5万;实际发生30万,30万乘以60%=18万。根据敦低原则,则税前可列支的招待费为18万元。
追问
转让商标权所有权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追答
所得税年报表一里:销售(营业)收入里包括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因此,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属于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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