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图二,图三,分别反映了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什么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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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到图,下面是历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1.先秦:
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
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魏晋南北朝
南朝时都督管辖二州或二州以上,就形成“都督区”(北朝称为“总管”)这样在州郡县之上
又有了都督州,就形成了都督州、州、郡、县四级建制。
4.隋唐五代
州、县二级到道、州、县三级。唐代的州县根据辖区的大小、地位的轻重、人口的多少、经济水平的高低,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
节度使制度,以安史之乱为界,由前期的“内重外轻”转变为后期的“内轻外重”。
5.宋:
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制 ;宋代的州有二种划分:第一种是分为都督州、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六个等级,第二种,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中下)、下州八个等级。
6.元:
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行省制之下有路、府、州、县等。
7.明
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省、府(州)、县三级制。后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8.清: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一般分为省、道、府、(州)县四级。
督抚制度:在传统的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基础上,朝廷将控制地方的职责和代表朝廷行使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权力,委付给总督、巡抚,通过总督、巡抚的“分工性地方分权”,达到高度中央集权的目标。
1.先秦:
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
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魏晋南北朝
南朝时都督管辖二州或二州以上,就形成“都督区”(北朝称为“总管”)这样在州郡县之上
又有了都督州,就形成了都督州、州、郡、县四级建制。
4.隋唐五代
州、县二级到道、州、县三级。唐代的州县根据辖区的大小、地位的轻重、人口的多少、经济水平的高低,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
节度使制度,以安史之乱为界,由前期的“内重外轻”转变为后期的“内轻外重”。
5.宋:
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制 ;宋代的州有二种划分:第一种是分为都督州、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六个等级,第二种,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中下)、下州八个等级。
6.元:
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行省制之下有路、府、州、县等。
7.明
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省、府(州)、县三级制。后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8.清: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一般分为省、道、府、(州)县四级。
督抚制度:在传统的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基础上,朝廷将控制地方的职责和代表朝廷行使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权力,委付给总督、巡抚,通过总督、巡抚的“分工性地方分权”,达到高度中央集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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