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的战争手段
指用以作战的武器、工具和方法。按照战争法,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的武器和作战方法是有限制的。综合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禁止使用的战争手段主要有:
具有过分杀伤力的战争手段,即超过使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程度、造成极度痛苦、必然死亡的武器和作战方法;
化学和细菌武器,即各种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他类似武器;
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指不能区分平民与交战人员、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武器和作战方法 ;
大规模毁灭人类的武器,指原子武器、氢武器等核武器;
改变环境的战争武器,指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等大规模毁灭人类的战争手段;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指利用对方遵守战争法或信义以达到自己目的所采用的手段 。
此外,虐杀俘虏、伤病员,攻击医疗队、医疗所、医疗机构的建筑物和运输工具、医院船和医务飞机以及医务人员等,也是被禁止的战争手段。
军事占领
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一方以军队占领敌方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暂时行使统治的状态。军事占领是临时性的,不涉及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它以存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和占领的事实以及确保统治的意图为条件。暂时的入侵不构成军事占领。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与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