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垫付的资金,怎样做进公司成本?

具体情况:自然人股东A在公司成立之前出资参加土地拍卖,并成功竞得;然后自然人A、B、C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国土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也办于公司名下。很显... 具体情况:
自然人股东A在公司成立之前出资参加土地拍卖,并成功竞得;然后自然人A、B、C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国土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也办于公司名下。
很显然,A前期出资参加土地拍卖的资金应纳入公司成本,A垫付在前,公司成立在后,注册资本也是A、B、C另外出的钱,所以A的钱不能做成股东的出资。那这笔账该怎么做?公司应该给A出具什么手续?
我再补充一下,我们这土地拍卖允许以个人名义报名并参加竞拍,可由个人竞得,但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成立公司,并取得相关资质。所以,一般的操作模式就是以个人拍得土地,然后个人成立公司,最后以公司的名义和国土部门签订正式出让合同,新公司理所当然的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只能做成借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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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a316fd3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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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拍卖土地的时候是以什么名义拍得的土地。是ABC都有出资,还是他单独一个人的钱。要是用自然人拍的土地没有成立公司。或者以私人名义拍得。当然不能当是股东出资。因为那时候你们还没成立公司。没有股东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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