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审美范畴中的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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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否定性审美 价值。违反社会目的是丑在内容方面的特征,与伦理学领域中的否定性道德价值“恶”相联系;背离客观规律是丑在形式方面的特征,与认识领域中的否定性认识价值 “误” 相联系。丑所引起的审美经验是一种否定性情感,它使主体产生痛苦、压抑、惊骇、厌恶等等心理反应,主体对它持否定性态度。
丑作为审美范畴之一,与美相对立。它是美的否定和反衬,又是其他审美范畴如悲、喜、崇高、滑稽等的组成因素。丑的审美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美学史上曾有过长期争议。
在欧洲美学史上,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最早探讨了丑的问题。他研究了在描摹丑的现实对象的艺术作品面前,对象所引起的痛苦与作品所引起的愉悦为何能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由于“要求认识对象的智力兴趣得到满足”。亚里士多德首创的“悲剧-悖论”也涉及现实丑与艺术美的对立统一问题,他的“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的伦理教育、审美心理学理论,是作为这一悖论的解答而提出的。在中世纪,A.奥古斯丁从神学和形而上学出发否定了丑的真实存在,他认为美在于形式,它的否定是“无形”,可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离开形式,无形就不能存在,因此丑是不存在的。美的反面不是任何真实的东西,而仅仅是肯定性价值的欠缺。为了调解这种论点同常识的明显矛盾,他提出了“价值等级”的概念,把事物的价值排列为从相对否定到相对肯定的漫长系列。在16、17世纪的美学理论中,美的形式要求被规定得十分狭窄,认为不合P.高乃依的“三一律”和A.丢勒的“正确”解剖学比例的形式就是丑。到18世纪,多数人仍然认为美与丑是判然有别的两极。美学作为一门自律的、系统性的学科,是在18世纪开始建立的,什么是专属审美的现象的问题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推动了对丑的探讨。1797年F.von施累格尔(1772~1829)提出“丑的理论”,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由此引出关于“审美价值之否定”的两种概念:①以W.T.斯泰斯(1886~1967)为代表,认为凡是体现在对象中而能为感觉或想象所把握的某种感受主题,都是审美的,因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超感觉的智力活动所处理的对象,例如科学与哲学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建议,把不属于审美领域的超感觉对象称为“不美的”,而不称之为“丑”,并且认为,丑是美的一个品种,对它的感受所引起的痛苦是道德的而不是审美的,这痛苦通常被来自对象整体的审美愉悦所克服。②以B.鲍桑葵为代表,认为凡是能向观察者表现其情感特质的某种感性结构都是审美的,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完全缺乏情感色调的东西。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常被认为丑的东西,大多数是由于“观察者的软弱”而引起痛苦的感受,因此它们应更适当地称为“困难的美”。他们认为任何形式都有某种情感表现,既然凡有情感表现的感情结构都是审美的,那末任何形式就都会有审美价值;对于足够强壮的主体心灵来说,不具有审美价值的感性形式是不存在的。这两种观点都倾向于把丑跟“审美价值之否定”区别开来。
丑的本质在于,对象以其形式状貌对主体实践效果的否定,唤起主体情感对对象存在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使丑可以在精神产品的多层次结构中获得审美价值。
表现在艺术作品中的丑,可以形成审美价值。艺术作品具有多层次的结构,这众多的层次可以区分为间接层和直接层两大类。间接层是艺术品所复现的、本来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形式。现实丑在间接层中出现,并不会使艺术品成为丑的,反倒往往成为艺术美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丑转化成了艺术美的成分。直接层是艺术品借以呈现自己的、由表现手段所建立的形式。丑的形式在直接层中出现,必然成为艺术丑,比如艺术品的创作者审美理想卑下、审美趣味猥琐,或者表现技巧拙劣、表现手段贫乏,都形成艺术丑,从而只具有否定的消极意义。
美的定义本身就一种对美的局限,就象人类意识信仰与怀疑的关系一样,美也需要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需要一种认识的基础,然后在这样的一种层面之上进行理解,不同的自我意识会对美有不同的感受。而基于个体意识的对美的感觉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是唯一正确的。美的感受从来就不是相同的,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自我意识;但美感却是可以相通的,因为我们同样属于整体意识的一部分。美的定义在于对美的感受,对美的理解,对美的想象,美是我们意识的内在的部分,是基于意识整体的方向。
丑作为审美范畴之一,与美相对立。它是美的否定和反衬,又是其他审美范畴如悲、喜、崇高、滑稽等的组成因素。丑的审美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美学史上曾有过长期争议。
在欧洲美学史上,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最早探讨了丑的问题。他研究了在描摹丑的现实对象的艺术作品面前,对象所引起的痛苦与作品所引起的愉悦为何能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由于“要求认识对象的智力兴趣得到满足”。亚里士多德首创的“悲剧-悖论”也涉及现实丑与艺术美的对立统一问题,他的“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的伦理教育、审美心理学理论,是作为这一悖论的解答而提出的。在中世纪,A.奥古斯丁从神学和形而上学出发否定了丑的真实存在,他认为美在于形式,它的否定是“无形”,可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离开形式,无形就不能存在,因此丑是不存在的。美的反面不是任何真实的东西,而仅仅是肯定性价值的欠缺。为了调解这种论点同常识的明显矛盾,他提出了“价值等级”的概念,把事物的价值排列为从相对否定到相对肯定的漫长系列。在16、17世纪的美学理论中,美的形式要求被规定得十分狭窄,认为不合P.高乃依的“三一律”和A.丢勒的“正确”解剖学比例的形式就是丑。到18世纪,多数人仍然认为美与丑是判然有别的两极。美学作为一门自律的、系统性的学科,是在18世纪开始建立的,什么是专属审美的现象的问题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推动了对丑的探讨。1797年F.von施累格尔(1772~1829)提出“丑的理论”,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由此引出关于“审美价值之否定”的两种概念:①以W.T.斯泰斯(1886~1967)为代表,认为凡是体现在对象中而能为感觉或想象所把握的某种感受主题,都是审美的,因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超感觉的智力活动所处理的对象,例如科学与哲学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建议,把不属于审美领域的超感觉对象称为“不美的”,而不称之为“丑”,并且认为,丑是美的一个品种,对它的感受所引起的痛苦是道德的而不是审美的,这痛苦通常被来自对象整体的审美愉悦所克服。②以B.鲍桑葵为代表,认为凡是能向观察者表现其情感特质的某种感性结构都是审美的,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完全缺乏情感色调的东西。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常被认为丑的东西,大多数是由于“观察者的软弱”而引起痛苦的感受,因此它们应更适当地称为“困难的美”。他们认为任何形式都有某种情感表现,既然凡有情感表现的感情结构都是审美的,那末任何形式就都会有审美价值;对于足够强壮的主体心灵来说,不具有审美价值的感性形式是不存在的。这两种观点都倾向于把丑跟“审美价值之否定”区别开来。
丑的本质在于,对象以其形式状貌对主体实践效果的否定,唤起主体情感对对象存在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使丑可以在精神产品的多层次结构中获得审美价值。
表现在艺术作品中的丑,可以形成审美价值。艺术作品具有多层次的结构,这众多的层次可以区分为间接层和直接层两大类。间接层是艺术品所复现的、本来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形式。现实丑在间接层中出现,并不会使艺术品成为丑的,反倒往往成为艺术美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丑转化成了艺术美的成分。直接层是艺术品借以呈现自己的、由表现手段所建立的形式。丑的形式在直接层中出现,必然成为艺术丑,比如艺术品的创作者审美理想卑下、审美趣味猥琐,或者表现技巧拙劣、表现手段贫乏,都形成艺术丑,从而只具有否定的消极意义。
美的定义本身就一种对美的局限,就象人类意识信仰与怀疑的关系一样,美也需要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需要一种认识的基础,然后在这样的一种层面之上进行理解,不同的自我意识会对美有不同的感受。而基于个体意识的对美的感觉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是唯一正确的。美的感受从来就不是相同的,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自我意识;但美感却是可以相通的,因为我们同样属于整体意识的一部分。美的定义在于对美的感受,对美的理解,对美的想象,美是我们意识的内在的部分,是基于意识整体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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