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西方行政学
1、政治适度控制行政
虽然政治有对行政进行控制的必要(这种控制的存在是由于事实的需要,因为没有这种控制,有条理有进取的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仅仅强调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是有危险的,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所以,为了保证政府的民治性和行政的高效率,不能允许这种控制超出其所要实现的合理目的。
这种控制应当限于对狭义的执行性机构进行,其他诸如司法、准司法、统计和半科学性质的机构则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政治的影响。明显地允许政治团对司法进行控制是很危险的。
因此,被委托执行这方面国家意志的机构,应该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甚至冒险使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丧失它作为实际的行为规范的资格也在所不惜。这也就是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所承担的司法审查的职能。
2、行政应当适度集权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扩展资料:
首先,中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的政党制度本质不同。西方的政党制度是一个竞争行政性的政党制度。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下,政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对政权的控制。因此一切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是否符合和有利于政党的执政权的获得和维护问题。
因此在这样的政党制度的安排之下行政也就是政策的执行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地位,而行政对于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政党的执政。因此在这样的安排下,公共利益是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的。正因为如此行政要解决的是如何从政治中分离,如何尽可能的减少政治对行政的干预的问题。
虽然当代西方政治和行政出现了整合的现象,但是这并没有动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前提。行政学研究永远是为了解决西方政党制度设计的局限性问题。而在中国政治和行政一开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统一于中共的领导之下。
政党制度的设计最大可能的避免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不利因素,同时也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合理因素。在我国不存在政治和行政相分离的条件,也不需要这样分离。我们政策的制定是体现了党的思想,我们的执行也是在党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
其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实质不同。西方的政府组织是按照早期分权理论天才设想设计的。一般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不同的权力分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虽然表面上我们国家也存在着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划分。
但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的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西方的行政机构的组成也不同,同时从司法体系上来看也有明显的区别。造成这种差异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共的性质以及中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方式的不同。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学的研究并不具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西方行政学理论构建逻辑假设。中国的行政学研究必须走中国自己的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中国人民大学)-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2017-05-17
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重要基础。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美国走向政治与行政协调的独特道路--法外调节。美国加强民主与效率协调的主攻方向--政府体制的改革。 答:从西方行政学的鼻祖威尔逊在其论文《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后,古德诺对其进一步阐述与发展,接着众多学者对其进行反思与批评,比如,‚尽管西蒙猛烈地抨击传统行政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和所谓的行政原则,并提出一种以决策为中心的行政理论,但他最终并未摆脱传统行政学框架的束缚。 ‛
一、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提出与发展
行政与政治二分法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威尔逊和古德诺,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一文对行政与政治的差别加以了阐述,他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就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悠久的经历。……行政管理是置身于‘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的。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是政治问题,虽然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但政治却无须找麻烦地去直接指挥行政管理机构。政治是‘在重大而且带普遍性的事项’方面的国家活动,而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因此,政治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而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政策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的帮助就将一事无成’,但行政管理并不因此就是政治。‛古德诺第一次从政府功能区分的角度明确提出政治与行政是政府的两种不同功能。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指出‚在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提出的基础上,韦伯从组织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官僚制理论,继而出现了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合理性。
二、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行政过程充满政治因素 古德洛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这样论述:‚所谓政治,是国家意志是表现,也是民意的表现和政策的决定。它是由议会掌握的制订法律和政策以表达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所谓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也是民意的执行和政策的执行。‛这就是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的论点。这样,古德诺就否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分法,而代之以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
三、正确看待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的若干思考
(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重要基础。
政治与行政取得协调的基础是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定的制度来达到,比如,英国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体制。在英国,人民通过对议会的控制达到他们对国家意志表达的控制后,他们就立刻着手使议会对被委以国家意志执行的政府机构有一种控制权。或者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外途径来实现,比如美国的政党控制行政的机制。美国是政党,正像他们热衷于按照必须以表达国家意志为准则,选举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的团体那样去进行行政和执行官的选举。政党制度由此保证了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协调,而这种协调是政府成功地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不过,我们在认识到政治必须对行政实施控制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这种控制有一定的限度,应该使这种控制扩展到国家意志的表达
与执行之间产生非常需要的协调为止。如果控制扩展超出了一定限度的话,它就会立刻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实现。
(二)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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