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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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无事不言L
2017-06-27 · TA获得超过141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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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消费,都得讲究规矩,买卖双方的交易,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有许多相互制约的附加条款,以保证生意行为的公平有序。这么一来,权利加义务,小葱拌豆腐,双方的消费约定也就一清二白了。
只是买家有买家的权益,商家有商家的对策,两者时常演绎道法与魔法的较量剧场。在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协议条款,都由商家统包统揽,一手拟定,基于利益驱动的因素,其胳膊不可能向着消费者弯,买家通常只有默认的份儿。而店家花费几个月时间精心摆布的文字游戏,却要顾客在几分钟内作出判断,这本身就无法做到公平。
更有意思的是,任有前面的条款ABCD说得滴水不漏,最后一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无疑让人英雄气短。如今的生意人看来是学乖了,你消费者不是嚷嚷着要“维权”吗?那好,这个权那个权统统给你,但“最终解释权”却老鬼不脱手,至于,一张嘴巴两层皮,那就由不得你了。嘿嘿,给你点“阳光”,也未必真的能“灿烂”!
俗话说:“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类似这样的事儿,相信大家都碰到过一两桩。想买件商品,正巧遇上商场在搞酬宾促销活动,买100送50,思忖着同样购物,还有意外得利,不拿白不拿,蛮好蛮好。银货两讫之后,掌柜的忙说恭喜恭喜,奉上现金抵扣券若干张,欢迎再惠顾。可当顾客准备再接再厉享受优惠时,却遭遇了一连串的障碍:要么持券选购的商品不在圈定的范围之内,要么规定每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张抵扣券,反正你想白捡一只皮夹子,没那么容易。假如你意气用事,认为商家说话不算话,打算与之争个长短,可人家抵扣券上面早就言之凿凿:“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你还有什么好“解释”的吗?
照理说,任何与消费有关联的活动,顾客本该享有知情权,诸如促销酬宾之类的条款约定,具体内容应写得明白无误,尽量别让顾客产生歧义。倘若出于某种考虑,不得不“解释”一番,充其量也只能是商家保留的一种“解释机会”,而不是一厢情愿的最终裁定。问题是一些商家“用心良苦”,非但绞尽脑汁在文字条款上设置陷阱,故意欺骗和误导人们的消费行为,还借助“最终解释权”这块挡箭牌来推卸责任,甚或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寻找退路,这都有悖于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商家拥有随心所欲的“最终解释权”,就好比操纵着窗帘的机关,尽管窗外阳光普照,但只要将窗帘一拉上,消费者瞬时眼前一抹黑,哪里还有什么知情权。等到商家想让你“知情”了,恐怕已被狠狠地宰了一回。
很显然,笼而统之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在这个玄妙莫测的自由空间里,协议成了橡皮泥,条约成了魔术棒,变来变去,奥妙无穷,让消费者吃够了哑巴亏。因此,面对“最终解释权”,还得先发制人,让商家“解释解释”清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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