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提问的法条内容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该规定也可以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律分析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因此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几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可以单反解除的、基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有重大错误的几种限定性列举以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就和提问中的“劳动法第26条”还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三十九条不同,这几种情形通常是属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势变更”,具体到提问中的“第一款第一项”而言,是对应劳动者因疾病或者受伤导致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如果劳动者不能继续提供劳动的,按理应当中止,但是,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否则按工伤保险管理进行;②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规定也可以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律分析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因此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几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可以单反解除的、基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有重大错误的几种限定性列举以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就和提问中的“劳动法第26条”还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三十九条不同,这几种情形通常是属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势变更”,具体到提问中的“第一款第一项”而言,是对应劳动者因疾病或者受伤导致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如果劳动者不能继续提供劳动的,按理应当中止,但是,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否则按工伤保险管理进行;②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展开全部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26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