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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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罗绮Q2
2017-04-17 · TA获得超过64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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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条鞭法
1、 背景: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役以人头为征收对象,在征收内容上有实物和劳役两种.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逃徙,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
2、 内容:把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征收;把过去按户、丁征收的役银(户丁银),平均摊收,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成银两缴纳.
3、 意义:使赋与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标志着征收种类由繁杂向单一转变;将力役由户丁向土地转变的趋势(注意:力役只是摊丁入亩,并没有取消人头税);赋与役都征收银两,是由实物税的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飞发展.
二、 摊丁入亩
1、 背景: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由于土地集中于富人,继续按丁征收丁税,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力负担,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
2、 内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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