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业绩加分 违反哪个条例 质疑

 我来答
工商牙牙老师
财经观察员

2021-12-15 ·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工商牙牙老师
采纳数:21420 获赞数:55316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不算违反条例吧。

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哦。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将业绩作为评分项,证明材料要求提得不清楚的类似评分条款有:“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依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所需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货物、服务类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采购(购销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
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采购文件还应当规定,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同类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签署清晰可见)等,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关联要求的,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团队名单等。

但需注意,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
招采大讲堂
2017-10-20 · TA获得超过55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57
采纳率:97%
帮助的人:205万
展开全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招标人在评标标准中设置“业绩加分项”属于正常权利。只有在业绩加分或作为中标条件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时,才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凭忍41
2017-08-07 · TA获得超过45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36
采纳率:25%
帮助的人:85.8万
展开全部
招标投标法最新相关规定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