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开课外辅导班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开课外辅导班需要以下手续和资质:
手续方面:
1、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资质方面:
1、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扩展资料:
1、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二)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三)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2、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想了解更多开辅导班信息,可以关注公众好(中小学托管辅导指南)。
开辅导班需要什么手续呢
辅导班相当于是设立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1)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之后,可以去当地的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机关审批。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
1、提出申请;按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
2、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由于辅导班人数通常比较小,也难以被认定为真正的教育机构,所以目前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也有一些辅导班实际上并没有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平时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如果一旦发生有什么学生的意外情况,家长投诉的话,是肯定会被取缔的。
2017-12-11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三、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