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应怎么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在立法上的区别,表现为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当事人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无可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分额予以适当平衡。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妻子因工死亡,你妻子的近亲属应该享受的工亡待遇有三项: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你妻子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你妻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目前的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2月22日公布的数据,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那么,2013年因公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应该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4565×20=491300元。
即:你妻子因工死亡,你妻子的近亲属应该享受的一次性补助金大约为50万元;小孩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就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形式支付。再加上丧葬费,这就全部你妻子因工死亡的全部待遇。
三、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以和我联系。
作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受害人的近亲应该是权利主体。
作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受害人的近亲应该是权利主体。,因为一些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采用继承损失理论,由于补偿死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生活本身不能也不必要的计算与金钱,但法定继承人的受害者的未来受害者遭受死亡可以继承财产收入减少和应得的补偿,因此,享有的权利和索赔是间接的受害者,即死者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案件”的案件中,解决了一些问题,其中有具体规定:“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或外孙。”
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丧失对遗产的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第十条规定的“继承法”,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在没有一级继承人的地方,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后代将继承血缘亲属。但同样的继承顺序,按照继承人的原则,按照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密切程度决定分割份额,不得适用于同一顺序第13条规定的“继承法”,一般是平等的原则。
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分担。当事人不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失去继承和失去支持说不同的立法,以失去继承和失去支持说互相排斥,以继承丧失说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不配偶生活费用,因为费用已经包括在继承丧失说收入损失,使法规重复赔偿。民法的一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标准”“配偶生活补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试验中,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考虑我国目前民法的精神补偿计划的原则是一致的,赔偿的内容仍然是过去的分解是配偶生活补偿,根据产业的损失理论利用分解的方法“损失”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配偶生活”,打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一个“死亡赔偿金”补偿,民法通则和当前立法。分解的结果反映了“继承损失”的概念和标准,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因此,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要求,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相同的顺序予以考虑,没有单独的要求是配偶的生活情况,对死亡的补偿适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