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未婚先育部队会给什么样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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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李阳平
高粉答主

2017-12-28 · 肩扛道义,追求公正,维护公平,济助弱者。
七台河李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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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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