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两个公司拿工资个税问题

老板有两个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行政区),同一批员工,老板为了多做成本少交社保。让两个公司同时给员工发工资。比如员工甲在A公司拿5000元,正常缴纳社保,代缴代扣个人所得... 老板有两个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行政区),同一批员工,老板为了多做成本少交社保。让两个公司同时给员工发工资。比如员工甲在A公司拿5000元,正常缴纳社保,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在B公司拿3500元,不交社保;例如将工资合并后计算出员工甲应交个人所得税85元(按现行免征额5000计算),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怎么做可以直接将这税交了无需个人再另行申报?下面方法是否可行?
1、在金税三期中将员工甲在A和B公司的个税免征额都调整为2500。
2、只在其中一家公司将员工甲在两个公司取得的工资之和作为收入额进行申报个税。
3、两个公司分别当作不知情正常发工资申报个税,年末或下月再由员工甲将多处取得的薪酬进行合并申报(本人不想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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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 专注于娱乐内容解说介绍,带你了解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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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专享报税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扩展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可享受的扣除项目因人而异,单身人士可享受住房或教育相关的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或可享受更多扣除。专家指出,暂行办法体现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2、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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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TA获得超过348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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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方案其实都不太建议,同一人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劳动关系,属于不同的关系,不能全部算作工资所得。社保缴纳在A公司,所以员工实际上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正常参保缴税即可,工资所得起征点5000;与B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在B公司的劳务所得需申报劳务所得税:800以内免税,以上部分20%税率。希望回答有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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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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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不可能。免征额是金税三期固定死的,自己改不了。另外友情提示,现在申报还是3500,下个月取得的收入才按5000

2、这么操作倒是可以,但是建议由一家公司将工资汇到另一家后,由后者统一发放并申报。
3、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做法,职工自己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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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您的回答!
我这个说的9月工资10月发放的情况,如果依上述第2条将两家公司的工资并在其中一家来申报,具体哪个公司更合适有说法吗?如果选择A公司合并申报,是否一直就得在A公司申报,还是也可以交替申报?
另外还有个问题想请教,另外一家公司发的这部分工资能做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计提和发放是否和正常薪资发放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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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建议选工资金额较大的一家发,并且固定一直由这家发,不要随意变。
2、只要是合理的工资都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后不走发放,而是直接一笔汇给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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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728liu
2019-12-21 · TA获得超过411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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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规定,只要工资在3000,不是应该是在5000元以上就要交税,而且我们现在普通的工人能够挣到千的还是非常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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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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