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别人洗澡会判刑吗?
单纯的偷拍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散布,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及散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除了刑法245 246 252 253条规定的情况外,侵犯个人隐私均是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1997年3月14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中山边防支队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偷拍女子洗澡的袁某,该男子因侵犯他人隐私,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昨日记者从中山边防获悉,目前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晚上9时许,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坦洲镇裕洲村有人偷拍别人洗澡。
接到报警后,边防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将一名可疑男子抓获。随后,边防民警在该男子的手机里面发现3个女子洗澡的4段视频(拍摄时间为2月至3月5日期间),遂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可疑男子袁某(28岁,湖南人),在珠海一家工厂打工,平时居住在中山坦洲镇裕洲村的广兴上街出租屋里,袁某曾在2002年、2012年分别因抢劫罪和入室盗窃分别被判刑,袁某从2月份起多次利用手机偷拍他人洗澡。
晚上9时许,袁某在其出租屋的窗户用手机偷拍他人洗澡被楼下的房东黄某发现并举报。据房东黄某介绍,其在外出买东西时无意中发现袁某爬到窗户用手机偷拍他人洗澡。警方介绍,偷拍女子洗澡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违法人员将依法受到惩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手机偷拍4女子洗澡 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21-04-29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