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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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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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
一、 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背景是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从16%调整到13%,有的行业从10%调整到9%。对某些行业来说,产量保持不变或降幅有限,但如果投入较少,税负可能会增加。为了保证这些行业的税负,决定对这些行业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来说,它包括四种服务,即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其中,要注意附加扣除的比例和时限。生活也是特别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减按15%计算,患者行业按10%计算。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要判断是否能应用清楚。这里要注意的是,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都是50%以上的重要。第二,做好文书工作。当年度内首次确认适用减免税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办税服务厅)报送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不包括不能扣除的,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出的等等。
此外,进项税可以在本期内加计扣除,包括所有可扣除的进项和购买商品、服务和房地产的合格客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一、 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背景是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从16%调整到13%,有的行业从10%调整到9%。对某些行业来说,产量保持不变或降幅有限,但如果投入较少,税负可能会增加。为了保证这些行业的税负,决定对这些行业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来说,它包括四种服务,即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其中,要注意附加扣除的比例和时限。生活也是特别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减按15%计算,患者行业按10%计算。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要判断是否能应用清楚。这里要注意的是,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都是50%以上的重要。第二,做好文书工作。当年度内首次确认适用减免税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办税服务厅)报送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不包括不能扣除的,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出的等等。
此外,进项税可以在本期内加计扣除,包括所有可扣除的进项和购买商品、服务和房地产的合格客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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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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