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
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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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比如,古代均分田地的这种给做法就属于结果上看貌似每个人都获得了平等的待遇。
但法律认为这种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因为这种平等情绪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法律上的平等首先反对结果意义的平等。那法律的平等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平等呢?它应该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就是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规则中每一个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