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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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元旦社论,提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当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确认已经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1226名代表带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齐聚这里,共商国是。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_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 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就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全民讨论情况作了说明。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 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此正式诞生。 来源: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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