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上海自贸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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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 保险行业的深耕者,保险知识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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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计十二条规定。2013年,上海自贸区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时所涉及的条文为12条,此次增加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调增。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3年内试行。
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集中反映了自贸试验区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全貌,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综合监管和法治环境五方面的制度创新,谱写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也让上海自贸试验区奏响了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最强音。
在投资开放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实现了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转变,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即在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前就对能够获得准入的领域与限制程度通过负面清单予以明示,但凡没有在清单上列明的内容,都可以视为可以自由准入的投资领域。迄今为止,上海市政府已经先后发布了两次负面清单,并且清单中的限制投资领域不断减少、投资限制措施逐渐开放。
在负面清单发布之后,这项重大立法转变也得到了众多外国投资者的一致认同,极大地推动了外资进入外资保险、外资银行等领域。而究其原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贸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3年中,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既有立法的基础上,着力改革原有监管理念,采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通自由”的原则,保证了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贸易的高效流转。同时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改革,规定包括海关和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贸试验区还积极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形成了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反馈。通过这三项主要措施,贸易企业的时间成本得到大幅度减少,全面保证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的通关迅捷。
金融领域开放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点睛之笔,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的设定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先行先试,一年多以来的实践说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放松了对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事前准入监管,所以为了防范相关风险产生,监管体制也相应发生了改变,这一点上,上海自贸区专门加强了四大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强区内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打击交易失信行为;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同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事后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具体监管措施的首创也充分体现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进一步提升竞争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践行透明度原则上,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门出台了包括规定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布政府的权利清单、在制定法规文件时必须向社会公众及厉害关系人公布草案并征求意见、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和同一信息发布机制四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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