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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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具检察职能概括而言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权。
刑事检察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权,也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所在。具体包括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刑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民事检察职责,是针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裁判结果监督(包括对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执行监督。
行政检察职责,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机关的涉诉行政执法行为等实行的法律监督,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
公益诉讼职责,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在规定组织没有起诉或者没能够起诉的主体的,检察院可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范围目前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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