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健康保险的是( )
(2)自杀所致疾病。就象人寿保险在除外责任中规定了“自杀不保”一样,健康保险一般也在保单条款中明确规定“自杀所致疾病或残疾”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之内。自杀,被认为是被保险人所采取的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不论被保险人出于怎样的动机而发生自杀的行为,经常会出现自杀未遂的情况,而出于自杀的行为多为致命,虽经全力抢救而侥幸得以保存性命,但往往有后遗病症或致残。如果单从结果来看,同时投保了人寿保险和疾病保险却自杀未遂而留有残疾的人虽不能索要寿险保金,却可以以发生了疾病或残疾事故来索要健康保险的保险金。但是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虽然这种疾病或是残疾符合健康保险单中的承保条件,但是由于是自杀这种故意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应属于道德危险的性质,保险人一般都不承担给付或补偿的责任,这也是保险合同的通则之一。同样,对其他一些有意识地损害健康导致疾病或残疾的行为,比如吸毒、酗酒等,保险人也都可列为除外责任。同时从其外部效应来看,这种规定显然也是利多弊少,投保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也会谨慎自身的行为,从而有利于保障国民健康,维护公众道德和良好的社会习俗。(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侵略、暴乱等的发生往往是大规模的,不仅对现代经济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而且也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些意外性事件的发生在瞬间改变了各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造成众多保险事故集中发生,因而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极大的压力,所以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将战争等列为除外责任,或是单独列示为特殊附加保险条款来承保。比如《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就有专门的“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而在平安险中则有“战争危险不保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不保条款”等细则。对健康险当然也不例外,由于战乱非常事件改变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活习惯,因此非常危险也就频繁的发生,战争当中伤亡无数、传染病流行,对保险经营有很大的冲击,所以理应将其纳入除外责任条款之中。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健康保险所承保的是身体内部原因引起的疾病或是造成残疾,而战争、暴乱当中发生的大多数伤害、疾病都是外界原因造成的,源于意外事件的意外伤害,无论其结果是致病、致残还是致亡,都应当列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之内,与健康保险有着质的区别。再辅以近因原则来判断,这些疾病或伤害源于外界的意外事件,是大多数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给予合理的谨慎就可以避免的、因此也完全有理由将其纳入健康险除外责任之中。此外,象地震、洪水、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大规模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也已经超出了商业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一般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健康保险条款中,一般在“保险责任”后面就会列示出“除外责任”比如“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不属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欺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先天性疾病及其手术;5)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或手术;6)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或手术;7)凡保险责任内未列明的疾病。”也有的保单将特定的区域以外罹患疾病除外不保,或将精神障碍、结核病等除外不保,还有的将不法行为、酗酒、吸毒等也列入不保危险的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