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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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裁判案例:(2020)湘02行终187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浙江诺尔公司认为在“炎陵县2019年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标准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由此,在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只是必须保障潜在供应商能够公平竞争。本案《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的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亦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被上诉人炎陵县财政局作出的炎财采投〔2020〕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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