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凡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120元(含30元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不过,各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成都,据了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10元;未参加成都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2016年成都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即为51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