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考」声乐和器乐考试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3)内选取3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1首作为考试曲目。
3、 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电脑抽签决定的考试曲目演唱,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2)考生未按要求背谱演唱,将予以扣分处理。
(3)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予以扣分处理。
(4)考试时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