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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第一步,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第二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第三步,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衍生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第一步,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第二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第三步,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衍生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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