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车用我的名字买保险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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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拓展资料
一、一般根据的保险法和保险规定,在车主为自己的车辆进行投保的时候,应当携带有效证件,这些有效证件里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购买发票。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所涵盖的汽车的人。如果车主为他的汽车投保,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一样的。
如果其他人为汽车投保,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汽车所有人,在汽车投保时还必须提供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信息。这种情况经常说被保险人不同意驾驶证的主人。在正常情况下,当提出索赔时,这笔钱根据保险单支付给被保险人。
二、不要重复投保
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较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三、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
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四、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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