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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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财务负责人存在其他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应付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者是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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