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健将级运动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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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1.在世界锦标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或团休总分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及获团体总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单项成绩均被计入团体分的运动员;2.在世界杯赛中,获成年组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3.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1.在世界锦标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或团休总分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及获团体总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单项成绩均被计入团体分的运动员;2.在世界杯赛中,获成年组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3.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运动健将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1.获世界锦标赛各单项七至十名或团体总分四至十名者;2.获世界杯赛成年组四至六名,青年组前三名者;3.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的第-名者;4.创造全国纪录者;5.达到运动健将技术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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