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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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歼宴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氏旦祥羡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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