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第一,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也不影响其无效认定。
第二,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对风险进行分配的约定。在其约定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且符合保险人公平合理发展的需要,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不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的原则下,应认可其效力。权利义务条款的存在与保险费率的高低具有密切的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又以危险损害概率为依据,危险损害概率又以是否排除某些危险类型为依据。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设定,造成保险风险与保险费率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如果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否定其效力。判断格式条款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主要考量合同目的是否因免责条款存在而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