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科研人员的待遇问题
法律分析:要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收入待遇问题,关键在于抓紧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合理确定科研人员收入水平,有效引导预期,提高科研人员基本工资水平,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待遇。在此基础上,将科研项目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为补充,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收入分配制度。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