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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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市政道路标准化施工规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遵循责任承诺、方案先行、样板示范、班前讲评、过程控制、量化评价、持续改进的要求,按照PDCA循环运行,严格控制、持续改进、科学组织、规范管理,最终实现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全面稳定可控。市政道路规范包含道路通行能力、道路横断面设计、平面与纵断面设计、道路与道路交叉、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基设计、柔性路面设计、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 广场与停车场、道路排水、道路绿化、 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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