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委派制与财务监管监事制的区别
1、性质不同:财务主管委派制是母公司以集团最高管理当局的身份,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进入子公司经营班子,主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一种控制方式。财务监督机制是对财务运行过程中的决策失误、信息失真、动力失效等与预期财务目标背离现象的识别和校正机制。
2、特点不同:仅从财务监督的角度来看,既有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也有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如内部审计、考核等。财务主管委派制其实母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3、监督途径不同:财务主管委派制是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母公司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企业的财务行为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同时理财效果的考核又需要按会计核算期间经常进行,因此,财务监督应以日常监督为主。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与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正确理解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为政府审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不能把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对立起来,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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