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和文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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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 OfferComing一站式留学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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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体,含义有二。 一是指文章、文学作品的体裁。我们常说的文体指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 二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x0d\x0a  文类就是文章的分类,它的基本形式是文学的问题类别。常用三分法或四分法,即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者诗歌、小说、散文、戏剧。\x0d\x0a \x0d\x0a**********************************************\x0d\x0a \x0d\x0a参考阅读:\x0d\x0a\x0d\x0a  一、文学分类的原则\x0d\x0a  通常认为,文体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学作品类型,是作品群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是作品存在必要的、普遍形式。就是说,文学通过体裁而把内容物质化,成为揭示文学的不同类别变化的形式结构。[1]每一种文体都有其独有的审美特征,决定这些特征的最主要因素是文学语言的审美表现性,如语言的表现功能、节奏和韵律就是区分文体的标志;其次是描写对象的不同,叙事性文体如小说与抒情性文体如诗歌的描写对象就有区别;第三是容量,不同的文体容量如篇幅、规模、场景、人物等都不大一样。文体的分类遵循着一定的原则,如西方通行的抒情类、叙事类、戏剧类着眼于文学种类的性质,而我国流行的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分法注重的是作品的形态。\x0d\x0a  俄国文学理论家维谢洛夫斯基(A.Veselovsky,1838-1906)在《历史诗学》一书中曾经探讨了西方文学中几种主要文体的起源。按照他的看法,在人类原始文化初期,存在着各种艺术混为一体的现象,他称之为“混合艺术”。这种艺术是有节奏的表演、歌舞和语言因素的结合。起初歌词只是偶然的即兴的叫喊,慢慢地被赋予意义,诗歌的雏形便产生了。其中抒情诗来自合唱歌曲中情感激昂的呼喊,最简朴的形式是即兴的两句诗或四句诗。叙事诗的萌芽是故事的吟诵和演唱,后来按传说的年代顺序或根据故事的内在结构编织在一起,则成为叙事诗文体。戏剧的起源比较复杂,大体可以推断是从不同的礼仪和祭祀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维谢洛夫斯基的说法可以作为参考。\x0d\x0a  二、文学分类的历史性与相对性\x0d\x0a  一种文体的孕育、成熟和衰亡,往往沉淀着文化和历史的投影。例如中国古典诗歌的流变,便经历了四言诗、楚辞、乐府民歌、五言诗、七言诗、长短句的词、散曲等阶段。文体的演变和社会、文化、语言观念等的发展呈现出某种关联性。法国作家雨果(Victor Hugo,1802-1885)在《<克伦威尔>序言》中试图对这种现象加以探讨。他将西方流行的抒情类、叙事类与戏剧类三种文体划分对应于人类社会经历的三个历史时期:原始时代是用牧歌歌颂理想的抒情诗时代,古代是赞美部族和民族之间的战争和英雄的叙事诗时代,自基督教以来的近代,是人间与天堂、灵魂与肉体、美与丑相互对立的戏剧时代。\x0d\x0a  一种文体一经形成,便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对于以该文体来写作的作家来说,常常具有审美规范的约束力。所以巴赫金称之为一种“艺术的记忆”,认为“就其本性来说,体裁反映了文学发展的最稳固的、‘经久不衰’倾向。”[2] 具体说,体裁对文学的语言形态、意象创造及结构安排常常起着无形的规范作用。例如诗歌要分行排列,结构上富于跳跃性等。但是另一方面,伟大的作家总是在某种程度上突破既有的审美规范,赋予文体以新的面貌与性质。克罗齐说,“每一个真正的艺术作品都破坏了某一种已成的种类,推翻了批评家们的观念”[3]。克罗齐以此作为反对文学分类的理由固然不甚恰当,但他所说的情况大体符合事实。比如小说这种文体是从传奇发展起来的,到巴尔扎克(Guez de Balzac,1799-1850)等19世纪经典现实主义作家那里,人物性格创造、环境描写和故事叙述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古典小说人物、环境、情节三大要素。在20世纪初意识流小说家如沃尔芙(Virginia Woolf,1882-1941)等人那儿情况便不同了,她着力展示人物的意识流动。到了20世纪下半叶罗伯-格里耶等新小说派作家那里,小说的人物、环境、情节全面淡化,只剩下若明若暗的情绪的表达。而且,文体之间的交叉、互渗现象也是常有的,如古典小说《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中都容纳了大量的诗词。同时,不少作家还致力于打破文学分类的超文体写作,如德国作家歌德(G.W.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既是戏剧又是诗歌,法国作家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的《词语》可以说是文学传记,也是文学评论及理论著作。而我国当代作家张承志的《心灵史》则集小说的虚构叙事、往事的历史考证、宗教的心灵探索于一体,另一作家孙甘露的《访问梦境》、《信使之函》则是小说、诗歌、散文、哲学、谜语、寓言等文体的混合物。这些探索都给既有的文体注入了新的因素与活力。\x0d\x0a  第二节中西文学分类的演变\x0d\x0a  一、中国文体分类的演变和文学四分法的形成\x0d\x0a  大致说来,我国从汉代到明代,对文体和文类的划分是逐渐展开、趋于细致的。三国时曹丕《典论·论文》里按照“本同而末异”的原则划分了四类,并且指明了它们的体性:“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宜实,诗赋宜丽。”西晋的陆机在《文赋》提出“体有万殊,物无一量”,列出了十体并对其特征加以概括:“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颂优游以彬蔚。论精微而朗畅。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刘勰《文心雕龙》五十篇,自第六篇到二十五篇共二十篇谈的是文体,实际是把文章分为三十三个体类:明诗第六、乐府第七、诠赋第八、颂赞第九、祝盟第十、铭箴第十一、诔碑第十二、哀吊第十三、杂文第十四、谐隐第十五、史传第十六、诸子第十七、论说第十八、诏策第十九、檄移第二十、封禅第二十一、章表第二十二、奏启第二十三、议对第二十四、书记第二十五。梁代昭明太子萧统在《文选》中则将七百五十二篇诗文分为三十七类:赋、诗、骚、七、诏、册、令、教、文、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史论、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到明代吴讷《文章辨体》中将诗文分为五十九类,徐师曾《文体明辨》在前者的基础上,将诗文分为一百二十七类,其中仅诗歌就划为二十六种,赋划为四类,更是显得繁杂了。\x0d\x0a  清代以后,我国文体划分开始走向归并与简化。如桐城派古文家姚鼐编纂的曾经影响很大的《古文辞类纂》就将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类、序跋类、奏议类、书说类、赠序类、诏令类、传状类、碑志类、杂记类、箴铭类、颂赞类、辞赋类、哀祭类。直至现代进一步简化,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类。四分法出现于五四时期,是在流传进来的西方三分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文学的历史与现状而形成的。四分法最早见于1919年傅斯年《怎样做白话文》一文:“散文在文学上,没甚高的位置,不比小说,诗歌,戏剧。但是日用必须,整年到头的做它”[4]。后来朱自清、鲁迅、胡适等多人沿用这个划分,至1935-1936上海良友公司赵家壁主编的多卷本《中国新文学大系》将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分卷出版,四分法遂约定俗成。\x0d\x0a  我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显得繁杂,缺乏概括,而且存有偏见,在很长时间里把后来得到很大发展的小说、戏曲排除在外。但也有其特点和优点:一是承认散文的地位,二是对某些文体特别是论述文体的特点把握得比较细密而精微。\x0d\x0a  二、三分法是西方文学分类的基本方法\x0d\x0a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便将文学分为叙事类、抒情类与戏剧类三个类别。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一开头就谈到史诗、悲剧、喜剧以及其他艺术都是摹仿,只是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文学用语言,音乐运用音调和节奏;摹仿的对象不同,悲剧摹仿的是比我们今天的人好的人,喜剧摹仿的是比我们今天的人坏的人;摹仿所采的方式不同,“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的是史诗,“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是抒情诗,“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5]的是戏剧,这奠定了文学三分法的基础。歌德在他的《西东胡床集注释》中提出,文学一般有三种自然形式:清晰的叙述式、热情的激动式与个人的行动式。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与史诗、抒情诗和戏剧相对应的。歌德认为这三种自然形式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德国古典美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美学》中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并做了发挥,认为史诗是诗歌发展的正题,抒情诗是反题,而戏剧诗则是合题。他把史诗与事物的客观形状相联系,“按照本来的客观形状去描绘客观事物”,把抒情诗与诗人的内心世界相联系,“主体自我表现作为它的唯一形式和终极目的”,而戏剧诗则是内在精神与客观事物的统一,是“处在整体状态的精神”[6]。其后,虽然有克罗齐质疑三分法甚至主张取消艺术分类本身,三分法还是西方最流行的文学分类方法。例如美国的韦勒克、瑞士文学理论家施塔格尔(一译希台格尔,Emil Staiger,1908-1987)、凯塞尔(Wolfgang Kayser)以及前苏联的波斯彼洛夫等人便取三分法。在《诗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施塔格尔用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代表三种主要的文学类型,认为抒情式风格即回忆,叙事式风格即呈现,戏剧式风格即紧张。但纯粹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的文学并不存在,一切文学皆参与了三个类,因参与的程度不同,形成古往今来文学的无限丰富性。由于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的语言要素分别是音节、词和句,正合人类语言发展的三个阶段:语言的感性表达阶段、直观表达阶段和概念思维表达阶段,并且正合人类本质的三个领域:情感的、图象的和逻辑的。[7]\x0d\x0a  文学分类问题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西方叙事文学和戏剧发展较早,故三分法出现较早。我国诗歌发展较早,叙事文学与戏剧发展与成熟相对较晚,加之散文比较发达,所以能够接受四分法。\x0d\x0a  三分法和四分法各有其存在依据。解放后,我国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中三分法和四分法并行不悖。以“文革”前后影响很大的两部文学理论教科书为例,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主张四分法,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就倡导三分法。因此本书将三分法与四分法相结合进行文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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