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对于有毒有害工种是怎么划分,规定的
一、有毒有害岗位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这要看单位是否在劳动局备案,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您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那么您也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二、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扩展资料:
有毒有害工种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