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案例分析题 求求答案 拜托了!!
1,不合理。乙企业应当申请8万的损失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2,破产财产包括(1),银行存款1000万元;(2),设备190万(抵押的设备100万元+未抵押的设备80万元)(3),厂房90万元(一共100万-租赁的他人厂房10万);(4)股东小李的实物出资不实的20万出资;(5)小林卖出的设备30万元(此行为可撤销);
法条及解释:(1)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所以,抵押给银行的设备也是债务人财产。)(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2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所以租赁他人的厂房不应当是破产财产)。(4)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李股东负有补缴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所以,小李未缴纳的出资是破产财产)。(5)股东小林将设备贱卖的无效。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所以,该行为可以撤销)(6)甲公司对外担保有效,是公司债务。(该行为不可撤销,因为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外)。所以,综上:该债务人的所有破产财产应该是:1000+90+190+20+30=1330万元。
3,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1),银行(设备抵押权人);(2)乙企业;(3)小林姐姐(被撤销后的设备款返还);(4)甲公司的对外担保50万;(5)诉讼费30万;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20万(此二者为破产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6)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的债务10万;(此为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法第42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7)职工工资;(8)社保;(9)税款;(10)小贾、小王、小张。以上:(1)、(2)、(3)、(4)(破产法司法解释3第4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10)为普通债权。(5)为破产费用;(6)为公益债权;
一、那么,第一顺位就是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银行把设备变卖后剩余的价值可以清偿其他破产债权。银行贷款80万,剩余价值20万元。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条后半部分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此时:债务人财产还有:1330-80=1250万元。
二、第二顺位就是破产债权和公益债务(此二者优先清偿破产债权,但是此题目二者均能足额清偿,所以无所谓前后)。那么一共是60万元。破产法第43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此时:债务人剩余财产为:1250-60=1190万元。
三、第三顺位是工资、社保。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鉴于此:职工工资8000万+社保120万远远大于企业所剩财产1290万。
所以,剩余财产只能清偿第一顺位的债务。
按照比例应当清偿工资为:8000/(8000+120)*1290=1270.94万元。
清偿社保金:1290-1270.94=19.06万元。
至此: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
剩余债权人清偿为0。
4,故小张的清偿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