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特点
1、绿色壁垒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日益面临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有毒废物排放、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世人的严重关注。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以此为借口,凭其经济和技术的垄断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对本国市场和工业形成保护,构筑一道绿色屏障,主要形式有:
1)、绿色标志,又称绿标制度,或环境标志制度,是指国际间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对商品进行认证并颁发标志和证书的一项制度。绿标图案多为天鹅、常绿树、天使、蒲公英等,富有绿色寓意,欧美等国家多以立法形式对此加以规定。
凡没有取得绿标的进口商品将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而加贴了绿标的则被认为是一种“环境质量信得过”的“绿色产品”。其认证标准是对包括资源利用、生产工艺及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利用、使用后处理等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
2)、绿色包装。各种与环境要求不符的包装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许多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的包装卫生和安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通过改进设计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以节约资源;
②重复使用包装材料;
③使用再生材料制作包装;
④使用生物降解包装,使废弃包装在自然环境中快速腐烂。
为此,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产业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满足了包装在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水平,价值观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滞后,而使得绿色包装成为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绿色屏障。
3)、环境成本。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且应以国际环境标准为准进行计算。如果忽视环境质量或降低环境标准,其出口产品实际上就具有了不公平的比较优势或环境补贴,形成了对高环境标准生产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中未计算绿色成本,是在进行环境倾销。因而,应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来均衡不同环境标准下的成本差异。很明显,这是经过精心设计和构筑的绿色壁垒。
2、技术壁垒
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国的产品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益科学与成熟,并推动经济向前发展,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依其经济和技术优势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认证标准、认可制度等则名目繁多,复杂多变。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制订严格的,乃至苛刻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涉及产品的适用、健康、安全,或卫生等方面。自1994年以来,德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相继采用的印染制品含偶氮染料禁止令就对含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服装等轻工品的出口影响甚重,损失惨重。
目前我国虽已攻克了此技术难关,但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目前,已被有关国际组织和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广泛接受和认可的HACCP则明确规定,食品包装须标明食品的营养成份,从而增加了食品制造商的成本,对缺乏技术分析手段的构成了禁止进口令,进而影响相关产品的贸易和生产。
2)、认证、认可制度。认证、认可是一种依据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有关产品的符合性进行的认证或认可制度。与贸易政策不同,它需要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人文思想、法律制度等。
3、贸易管理及其它
贸易管理是在新贸易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是基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政策分析,适用于发达国家对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保护,通过政府对贸易活动的干预,达到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其中最广受关注的贸易理论有布兰德和斯潘赛提出的“战略性出口”政策和克鲁格曼提出的“保护性出口促进”战略。政策主张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补贴、国家贸易垄断等。至于反倾销,意图就更明显了,具有很强的壁垒效应,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极力主张的手段之一。
此外,劳工标准、区域性协议、关税升级保护、灰色区域、限制性援助或边境税调整等措施也都有很浓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扩展资料
主要表现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
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
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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