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7天批捕时间未作出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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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检察院在提请批捕的7日内作出是否 逮捕 的决定,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如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或 变更强制措施 。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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