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2失业金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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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标准: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而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单位解雇;二是社保缴费满1年以上。参保满一年,但不满2年,可以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后续每参保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份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而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单位解雇;二是社保缴费满1年以上。参保满一年,但不满2年,可以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后续每参保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份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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