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为了发展同新兴民族国家尤其是邻近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提出的五项外交基本原则。其表述几经斟酌,最后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在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时,周恩来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6月,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处理一般国际关系的准则,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
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