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主观:
甲 方: 乙 方: (员工工号: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由 方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 ,并达成如下残疾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 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元; 三、 ;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 劳动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 人: 2012年 月 日 2012 年 月 日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