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 :税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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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②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所谓“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等。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
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其优点在于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执法人员事先学习、了解和掌握该税法的具体内容,便于其得到准确地贯彻、执行。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税法的失效。
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类型:
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在税收立法实践中很少采用。
3.税法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
一是属人主义原则;
二是属地主义原则;
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1.税法的空间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②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所谓“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等。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
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其优点在于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执法人员事先学习、了解和掌握该税法的具体内容,便于其得到准确地贯彻、执行。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税法的失效。
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类型:
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在税收立法实践中很少采用。
3.税法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
一是属人主义原则;
二是属地主义原则;
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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