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如何补评、复评和修复?

小王说法律
2023-03-20 · TA获得超过445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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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河南、天津、广东、湖南等地,陆续发布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其中大多涉及纳税信用,广受纳税人关注。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7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相关咨询约15000余条,其中信用补评、复评(核)和修复等内容咨询相对较多。
      信用补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
      实务中,银行、保险、物流、建筑等行业集团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众多,若其下属分公司拥有较高的纳税信用级别,除在发票领用、日常办税方面享受便利外,还可以在政府评优、招投标和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加分”。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但不包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主体条件方面,1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登记确认和核算方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程序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46号公告附件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纳税信用补评属于“非接触式”办税事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提交申请。
      在实务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常咨询有关申请时间方面的问题,如能否申请2019年度之前的信用评价?在此提醒,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掌握申请参评时间与评价年度的关系。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15号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处于2019年度至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间,因此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举例来说,某物流有限公司A地分公司,2021年6月参加投标活动,需要A地分公司提供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那么,A地分公司应在2021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发布前(一般为2022年4月前),申请获得其20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在A地分公司参评后,后期无须再每年提交申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体时间节点见下图)。
      此外,根据46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参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企业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关注受理时间,动态关注评价结果。
      信用复评:有异议如何及时处理?
      据统计,1月1日~7月31日,江苏税务12366热线受理3500余条信用复评(核)相关问题。其中,纳税人较为关注复评(核)申请时间和完成时限。通俗来讲,信用复评,是纳税人在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对评价的得分计算等有异议,提交税务机关对其异议情况进行重新评价;信用复核,则是纳税人在可以看到上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后,但无法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一般在3月),对指标情况等有异议,在每年3月可提出申请重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根据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举例来说,2021年7月底,甲企业查询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指标情况,对已评指标有异议。根据46号公告规定,甲企业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根据规定,甲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复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甲企业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关于信用复评程序,企业需提交相关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46号公告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已废止,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15号公告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复核,改变了只能在评价结果发布后申请复评的情况。
      根据1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具体时间节点见下图)。
      例如,乙企业为建筑行业企业,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利于企业融资,因此企业十分关注纳税信用管理。2021年3月,税务机关已经开展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但尚未发布结果,乙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到2020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对评价指标存在异议。
      根据规定,乙企业可在3月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根据乙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调整。那么,4月正式发布的乙企业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复核通过后的指标情况确定。评价结果发布后,乙企业如果仍有异议,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申请?
      当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此类咨询有620余条。但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对“信用修复”的概念较为陌生,误以为所有的失信行为带来的信誉损害都可以修复。
      殊不知,只有满足条件的主体,才能申请信用修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明确了三类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第一类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第二类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第三类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纳税人必须通过主动申请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第一类纳税人需要根据失信行为是否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判断是否需要主动申请修复。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而言,如果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如果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当前,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因此,纳税人应结合自身特点,关注税务风险点,以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例如,日常关注各税种申报期限,若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情况,应主动纠错尽早补办,可更多地挽回扣分损失。企业应保持持续经营,尽量避免出现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零申报和负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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